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2-12-07 浏览量:1137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现将《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精神,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10号),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各类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减轻企业用人成本,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预拨部分实行企业承诺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生。

本通知所称中小微企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

二、所需要件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要件(原件审核完毕后及时退回):

1.阜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

2.阜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信息、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核定表和单位缴费凭证)。

三、业务流程

(一)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

(二)初审

县(区)人社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将《阜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阜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阜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汇总后,及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复审。

(三)复审及公示

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合格后,将拟发放企业名单、吸纳就业情况、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手续,补贴资金要一次性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四)档案留存

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补贴资金发放业务原始申报材料进行存档备案,建立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工作台账。要及时将拟补贴对象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对象进行比对,避免重复补贴。

四、工作要求

1.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经办流程,耐心细致做好服务,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3.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强化对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统筹资源分配和资金使用安全,切实发挥好就业补助资金稳岗促就业的关键作用。


附件:1.《阜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doc

2.《阜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明细表》.doc

3.《阜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汇总表》.doc


图解——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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