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对人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人社领域的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工资收入分配等政策,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等工作。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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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2
发布时间:2025-01-23
发布时间:2024-11-21
阜人社发〔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9元调整为1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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