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09 浏览量:649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和《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阜人社发〔2021〕46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市本级及市内五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32元调整为1,422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06元调整为1,501元。阜蒙县、彰武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406元调整为1,501元。
二、其他相关待遇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待遇随之调整。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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