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02-05 浏览量:42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简称“病退鉴定”)管理,确保病退鉴定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病退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报病退鉴定。

(二)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可以申报退职鉴定。

二、申报时间

(一)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疾病。可随时提出报名申请。

(二)除上述三种疾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每年开展两次报名申请,上半年报名时间为1月1日起至1月15日截止;下半年报名时间为7月1日起至7月15日截止。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填写《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二)需提交所申报疾病的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等医学材料。其中恶性肿瘤疾病患者需提供医疗机构的病理报告原件、增强CT报告。

(三)提交异地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等医学材料外,还需提交异地治疗和住院期间的医疗用药目录及费用票据凭证。

(四)用人单位或者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人员信息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以上申请材料经阜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存入病退鉴定档案,不予返还本人。本人如需留存,请提前复印备份。

四、申报方式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未达到病程规定的不许上报。

(二)用人单位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阜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限内向其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申报,代理机构在报名时间截止后两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阜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阜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阜新市人社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36号人力资源大厦)西侧楼301室。电话:2272018、2261501。

五、鉴定流程

报名受理--审核资料--组织体检--现场鉴定--医学资料真实性核实--作出鉴定结论并公示。

六、相关事宜

(一)申请报名截止日期如遇公休日或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各疾病病程以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出具的时间或者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记载的入院时间为起算时间。报名截止日期前,符合相关疾病病程要求的,予以当期受理。

(三)病退现场鉴定时间以鉴定通知单为准。现场鉴定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四)对提供虚假伪造身份证明和医学材料、冒名顶替参加体检和鉴定的,取消该职工的病退鉴定资格,并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要求,移交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阜人社〔2014〕23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有新政策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人员信息表.doc

2.阜新市病退鉴定申请需提供医学材料的具体要求.doc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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