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日期: 2025-12-23 浏览量:59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市人社局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对鉴定工作进行系统规范,标志着我市社会保障服务迈上新台阶。

该《通知》严格遵循《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申请条件、申请时间、材料要求、鉴定流程等关键环节入手,构建起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鉴定工作体系。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以阜新地区作为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可向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鉴定申请。申请主体限定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不再作为申请主体,有效厘清了责任边界,杜绝了申请环节的混乱现象。

在申请时间安排上,《通知》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三种重大疾病实行“随时申请”政策,对其他疾病则实行“每年两次集中受理申请”,上半年3月15日至3月31日,下半年8月15日至8月31日。同时,为适应省级、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优化调整,将适时调整受理申请时间,并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确保政策执行的时效性和透明度。

《通知》对申请材料提出了严格规范要求,包括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完整病历资料等。各疾病病程以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出具的时间或者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记载的入院时间为起算时间。特别强调,提交异地医疗机构病历,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比对核验的,还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及票据等证明凭证,用于医学资料真实性辅助核验。同时明确,申请材料经受理后存入鉴定档案,不予退还,申请人需自行复印备份,既保障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又体现了对申请人权益的尊重。

鉴定流程实行“六步走”:提出申请→审核受理→组织体检→现场鉴定→医学资料真实性核实→作出鉴定结论公示并送达。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重新申请鉴定。《通知》还重申了“零容忍”监管原则,对鉴定过程中存在冒名顶替、病志造假和伪造身份证明等行为,一律取消鉴定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坚决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的出台,既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市人社局将以制度创新为抓手,持续优化社会保障服务供给体系,着力构建公平可及、便捷高效的服务新格局,切实提升全市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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