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阜新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6-17 浏览量:99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背景:随着我国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依托互联网工作、生活,互联网平台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这既创造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家政服务员等新就业岗位,也令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新就业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阜新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辽人社发〔2021〕19号)

目标:引导我市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的新业态逐步规范劳动用工,显著改善从业环境,有力保障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职业认可度显著提升,新就业群体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任务:从“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健全民主协商机制”“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等六方面着手,搭建我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整体政策框架。

名词解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家政服务员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的企业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以及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和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主要内容:

一、规范劳动用工关系

(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四)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一)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益;

(二)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三)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权益。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全日制用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依法依规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二)非全日制劳动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鼓励企业给予长期稳定完成平台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符合规定的平台企业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五)鼓励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升保障水平。

四、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一)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三)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四)优化工会组织服务;

(五)优化城市综合配套服务。

五、健全民主协商机制

(一)提升工会组织覆盖面;

(二)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

(三)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权益。

六、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一)建设风险防控体系;

(二)提升网络舆情治理能力;

(三)畅通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渠道;

(四)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监管力度。

企业如有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联系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一站调处服务中心:0418-2261540;

阜新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动保护服务部:0418-2265319;

阜新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仲裁科):0418-2680027。

解读单位: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仲裁科)

解读人:杨楠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2680027

关于印发《阜新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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