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1-27 浏览量:72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元调整为19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括“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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