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6-06-17 浏览量:113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新业态劳动关系,制定《阜新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属地、行业职责抓好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新市总工会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辽人社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家政服务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促进新业态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者”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就业,按照平台劳动规则,指令等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指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与参与平台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指新业态劳动者服务的企业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和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运营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及其劳动者。

第二章 规范劳动用工关系

第四条 劳动关系确立。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应根据用工性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与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新业态劳动者完成平台任务或参与平台业务,符合劳动关系情形,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新业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不完全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在注册账户或任务执行前订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名义收取财物,不得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协议签署。平台企业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的,可订立三方书面协议。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须严格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依法履行用工单位责任。

第七条 外包合作企业管理。平台企业以加盟、代理等形式合作用工的,应严格审核合作企业资质,选择经营合法、信用良好的企业。双方应签订规范合法合作协议,明确用工管理、安全责任及权益保障条款,建立常态化监督考核机制。严禁以假外包、多层转包等方式规避社保缴纳、劳动保护等法定义务。

第八条 民事合作关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双方应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平台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条款。

第三章 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第九条 劳动报酬支付。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科学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并提供劳动明细清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一)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

(二)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积分、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

(三)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工作的,企业应给予相应补贴;

(四)企业应当参照国家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发放高温补贴;

(五)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保障工资支付。平台企业可依托合作企业代发工资,平台企业需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承担工资支付保障责任。劳动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对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保障休息休假权益。

(一)平台企业应运用技术手段设置强制休息规则,制定休息办法,优化派单等任务机制,不得诱导或变相诱导过度劳动,对连续驾驶或送单等超4小时的劳动者,20分钟内暂停派单;

(二)企业应加强带薪年休假管理,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错峰休假,制订职工休假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采取集中工作、弹性工时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四)严禁以积分排名、动态定价等方式变相延长工时、提高劳动强度。

第十二条 依法保障劳动生产安全。企业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防寒物资,完善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定期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防范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三条 法定休假待遇。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带薪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制度。对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劳动者,应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四章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 规范社会保险参保。

(一)全日制用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依法依规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二)非全日制劳动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鼓励企业对长期稳定从业的劳动者给予社保补贴;

(四)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五条 职业伤害保障。

(一)符合规定的平台企业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二)鼓励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升保障水平;

(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搭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统一平台,优化“一网通办”功能,优化参保登记、权益查询、关系转移等流程服务,提升社保服务便捷度。

第五章 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第十七条 就业服务保障。依托“阜新就业”公众号宣传新业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相关政策,落实稳岗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技能培训等政策,简化申领流程,强化人岗对接。

第十八条 健全技能评价机制。推动新业态职业工种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培训、评价、就业衔接通道。动态优化补贴目录,精准落实培训补贴,面向六类防止返贫重点群体、平台及电商企业分类依规发放补贴,激发企业参训积极性。畅通新业态劳动者职称申报渠道,助力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 暖“新”驿站建设。统筹各部门资源,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居民小区)、舒心就业服务站点、商圈网点、园区站点等场所建设 “暖新驿站”,配备停车、饮水、充电、如厕、应急药品等设施设备,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困难职工主动发现机制。加大工会帮扶政策宣传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纳入工会帮扶救助和送温暖走访慰问范围。

第六章 健全民主协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提升工会组织覆盖面。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等方式,推动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等群体入会,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支持产业(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就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劳动保护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参与规则制定。企业制定或修订劳动规则,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奖惩规则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及算法时,要提前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工会、劳动者代表以及提出意见的劳动者,确保实施前,至少提前七日向劳动者公示。

第七章 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县(区)人社部门应牵头建立新业态用工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分析用工趋势;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平台用工信息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用工台账月报、应急预案等制度,快速处置劳动争议等。

第二十五条 提升网络舆情治理能力。建立新业态用工舆情监测机制,实时跟踪用工纠纷、权益侵害等敏感信息,联合网信、公安等部门及时处置负面舆情,维护行业稳定。

第二十六条 畅通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渠道。

(一)畅通企业内部申诉机制。指导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线上和线下、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申诉;对报酬计算、工作时长、考核评价、封禁账号等提出异议的,企业应核实处置,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异议成立,应及时纠正。

(二)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构建“两全两服务一站调处”工作机制,各级人社(仲裁)部门要联合综合中心推动建立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一站调处中心(站/室),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快立快审快结;对新业态领域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案件,会同法院、司法、工会等部门联合调处,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行业培训等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七条 劳动权益监察保障。

(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受理新业态领域举报投诉,对涉及平台合作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二)各级人社部门每年对企业开展专项“用工体检”,重点规范美团、饿了么(淘宝闪购)、滴滴、顺丰等头部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重点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超时劳动等行为,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视情况约谈警示;拒不整改的,纳入劳动保障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平台合作企业用工管理混乱,侵害劳动者权益情节严重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以依法直接追究平台企业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邮政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医保、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支持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各单位要压实履职责任、强化协同联动,依规开展行业监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落实用工主体责任。网信部门牵头推进算法监管,引导算法合规有序、向上向善、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平台企业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撮合等服务,并通过订单推送、抽成抽佣、报酬结算、考核评价等方式,对劳动用工进行劳动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省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级政策为准。

《关于印发<阜新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印发《阜新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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