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6-08-18 浏览量:104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了解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决定于2026年8月19日至11月30日期间,对全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书面审查各类用人单位的范围

凡是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或批准成立的下列用人单位,均应参加2025年度的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1.全市各类企业单位(含分支机构)和个体经济组织;

2.市、县(区)两级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单位);

3.中央、省属驻阜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4.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公平就业、招工、用工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兑付等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情况;

8.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9.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书面审查时用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审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副本),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网上书面审查合格凭条;

5.2025年1月至12月劳动用工备案表(包括:新入职、离职、退休等)、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部提供。如该年度不存在新入职员工的,且在职职工超过10人的,可随机提交10份在职职工劳动合同;

6.2025年12月底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7.2025年1月至12月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和全体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8.2025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的申报、核定及缴纳情况,即2025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失业保险登记手册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9.实行不定时工作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批准文件;

10.2025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划表、执行表和未休假补偿的公示文件资料及发放明细情况(执行表需经职工本人确认签字,并留存职工有效联系电话,以备随机抽查);

11.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即公司章程、薪酬管理、请销假规定及员工手册等;

12.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名单;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供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全部事项。

为切实提高书面审查办理效率,请用人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将以上1至12项材料按照顺序排好后进行实地书面审查。所有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审查后材料留存不予退回。如有部分材料用人单位出具困难的,请提供具有同等证明力的相关材料。

四、书面审查的实施机构和方式

1.实施机构:市、县(区)人社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书面审查工作。

2.审查方式:

(1)网上书审:用人单位登录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rsj.fuxin.gov.cn/),依次进入“专题专栏——网办大厅——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业务办理”,进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窗口界面后,选择单位登录,登录“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后选择书面审查,仔细阅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信息填报说明》后,完成网上审查填报过程。

(2)实地书审:通过网上审核的用人单位,登录账号打印《网上书面审查合格凭条》,并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相关资料,到所在辖区对应的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现场书面审查。

3.我局将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实地书面审查的情况,综合2025年度全市劳动监察机构办理有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及使用童工规定的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舆情监控及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情况,作出审查意见。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进行确认,向用人单位发放《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对本年度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于次年适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与市场监管、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

五、书面审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1.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既是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管的必要环节,也是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对待,专人负责,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如实填报,提交的所有书面审查资料必须原始真实,不得敷衍应付或弄虚作假。

2.具有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行业(系统)主管单位,除做好本身的书面审查工作外,应支持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做好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参加书面审查的统一布置和指导工作。

3.为进一步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形象,本次书面审查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根据《辽宁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细则》要求,初步对全市企业评出相应的诚信等级,并与市场监管、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4.对书面审查存在问题而提出的整改意见,用人单位务必认真对待,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拒不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出具虚假书面材料或隐瞒、转移、销毁证据或不按时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列入年度诚信等级C级,予以向社会公布。

地址: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36号人力资源大厦七楼)

联系人:董艺涵  潘悦

联系电话:13841814756、 18341846928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审表.docx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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