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日期: 2025-11-06 浏览量:44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编号:辽0901工举〔2025〕9号

阜新环雅物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房秀滨(公民身份号码:210902********0014)亲属,于2025年05月16日,向本局提出房秀滨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电话:0418-2261501。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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