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 2025-12-04 浏览量:19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健委令第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 号)要求,确保我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申报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主体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可以申请鉴定。

以阜新地区作为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鉴定申请。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不再作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时间

(一)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疾病,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除上述三种疾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每年两次集中受理申请,上半年申请时间为3月15日起至3月31日;下半年申请时间为8月15日起至8月31日。

今后,随省级、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调配和优化,适时调整受理申请时间的,以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知为准。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提供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提交所申报疾病的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住院病历原件。其中患恶性肿瘤疾病需提供病理报告原件、增强CT报告。

(三)提交异地医疗机构病历原件的,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比对核验的,还需提交异地治疗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及票据等证明凭证,用于医学资料真实性辅助核验。

四、申请材料报送地址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鉴定材料。受理部门: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阜新市人社局院内西侧办公楼301室(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电话:2272018、2261501。

五、鉴定流程

提出申请--审核受理--组织体检--现场鉴定--医学资料真实性核实--作出鉴定结论公示并送达。

六、相关事宜

(一)申请报名及截止日期如遇公休日或节假日,顺延至公休日或节假日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各疾病病程以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出具的时间或者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记载的入院时间为起算时间。

(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申请材料经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存入鉴定档案,不予返还申请人。申请人如需留存,请在提交申请材料前自行复印备份。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五)对鉴定过程中存在冒名顶替、病志医学材料造假和伪造身份证明的,一律取消鉴定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阜人社函发〔2023〕69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有新政策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对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资料及病程的具体要求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附件

对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资料及病程的具体要求

一、冠心病(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包括心绞痛型、心肌梗塞型及心律不齐型等),器质性心脏病(包括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

(一)病程12个月以上。

(二)需提交住院病志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和诊断书。

(三)提交的其它医学材料包含左室受累或增大的心电图、多普勒检查或胸部正侧位影像检查、左室射血分数、(心肌梗塞)心肌酶谱检查等报告单。

二、高血压病:

(一)病程12个月以上。

(二)需提交住院病志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和诊断书。

(三)提交的其它医学材料包含心电图、多普勒、胸部X光片、头部CT片、肌酐、尿素氮化验等报告单。

三、肺结核、肺切除或各种慢性肺疾病:

(一)病程12个月以上。

(二)需提交住院病志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肺结核需提交结核病院住院病志)和诊断书。

(三)提交的其它医学材料包含历次胸部X光片、痰检及血沉等报告单。

四、肝硬化或各种原因所致的严重肝损害疾病:

(一)病程12个月以上。

(二)需提交住院病志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和诊断书。

(三)提交的其它医学材料包含(血清胆红质、转氨酶值、总蛋白值、白蛋白值、球蛋白值、白蛋白与球蛋白之比、凝血酶原时间)、B超检查等报告单。

五、慢性肾炎、其它原因所致的慢性肾病:

(一)病程12个月以上。

(二)需提交住院病志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和诊断书。

(三)提交的其它医学材料包含各项肾化验报告单及透析记录。

六、糖尿病(含各种代谢性、结缔组织病、自身免疫性病):

(一)病程12个月以上。

(二)需提交住院病志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和诊断书。

(三)提交的其它医学材料包含心电图、多普勒、头部CT片、胸部X光片、肝功能化验、肾功能化验、眼底检查、血糖检测化验等报告单。

七、各部位的恶性肿瘤:

(一)病程需达医疗期满。

(二)需提交住院病志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和诊断书。

(三)提交的其它医学材料包含病理报告单、放化疗证明。

八、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

(一)病程需达医疗期满。

(二)需提交住院病志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和诊断书。

(三)提交的其它医学材料包含头部CT片报告单。

九、各类精神病:

(一)各类型精神病病程需达到5年以上。提交精神病院的住院病志和诊断书。

(二)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需达到2年以上。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神经科的住院病志及诊断书,同时提交市级以上精神病院的诊断书。智能减退的提供IQ检测报告单。

十、癫痫(包括各类型):

(一)病程需达到2年以上。

(二)市级以上医院的神经内科住院病志和诊断书。

(三)提交的其它医学材料包含脑电图、头部CT片、MRI(磁共振)报告单。

十一、未列出的其它伤病: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相应条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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