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1-10-28 浏览量:1235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委办局、市属各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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