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社局2022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2-02-16 浏览量:285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

5、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引进和管理工作。

8、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9、统筹实施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全市就业、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职能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高级技工学校

2、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

3、阜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人社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2022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阜新市人社局).xls

三、阜新市人社部门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人社部门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人社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人社部门2022年收支总预算7455.95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4833.53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人社部门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1.5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1.5万元。

(三)阜新市人社部门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社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55.51万元。

(四)阜新市人社部门2022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社部门占用一般公务用车17辆。

(五)阜新市人社部门2022年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社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六)阜新市人社部门2022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社部门按照预算一体化要求,编制了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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