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4-28 浏览量:853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部署,推动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劳动者,按照《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第177号令)和全省新一轮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安排,我市将于5月1日起调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这次调整,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9元调整为17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幅7.6%,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增幅7%。调整后,工资收入较低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保安、保洁、环卫工人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一线员工,将成为主要受益群体。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市人社局要求全市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调整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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