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辽2109劳鉴工初〔2025〕0402号、辽2109劳鉴辅具〔2025〕0257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决定

日期: 2026-04-20 浏览量:76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华洲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韩志军: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工伤职工韩志军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后,其《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辽0922工认〔2025〕23号)发生变更,新增11处伤病情诊断。

因韩志军《认定工伤决定书》出现变更,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更加准确,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撤销,根据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伤病情,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辽2109劳鉴工初〔2025〕0402号、辽2109劳鉴辅具〔2025〕0257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变更后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韩志军工伤伤病情,重新组织安排韩志军参加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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