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冬季上班时间试行冬令时作息时间的建议》(第196号)的答复

日期: 2018-05-15 浏览量:402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黄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冬季上班时间试行冬令时作息时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

2.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规定:

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二、答复意见

1.按上述规定,企业性质的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适当安排作息时间。

2.按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在没有新的工作时间规定出台之前,各市(地)级政府不能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如按您的建议,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冬季下班时间改为16:30,会产生新的矛盾:

(1)与省委省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作息时间错位,在工作部署、业务衔接和时间安排上易产生脱节。

(2)目前,绝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时间设定为晚5:00下班,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如提前半小时下班,会造成政府服务职能在实现时限方面缺失的结果。

综上,在没有政策保障和社会整体协调联动机制的情况下,不宜调整我市各行政机关的下班时间。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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