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吸纳就业的通知

日期: 2020-02-25 浏览量:241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结合我市企业实际,为帮助企业尽快开工、复工,帮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用工难问题,现就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吸纳人员的单位缴费金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对在疫情期间向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推荐农民工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三)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补贴;吸纳其他人员就业的,给予企业每人200元的补贴。该条政策与第(二)条不兼得。

二、补贴申请程序

(一)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人员就业补贴的申请

1.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由企业上报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汇总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推荐就业补贴的申请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推荐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镇(街道)上报县(区)就业服务部门(乡镇街道报上述第5、第6条),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汇总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的申请

1.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由企业上报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汇总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申报补贴审核。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初审,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复审。

(五)申报补贴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复审合格的单位和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
    (六)补贴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就业服务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镇(街道)、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市、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做好现场核查等项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督导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结束为止。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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