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
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阜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备案和返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阜新市水利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阜新监管分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存储、备案和返还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做好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返还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范围
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凡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均应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比例和备案流程
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确定存储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及施工合同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担保金额的确定、备案的流程参照附件1执行。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存储和审核
市级人社部门对已按照正常比例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的工程项目进行再次审核,对于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上浮存储比例的,将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补充存储。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确认书》或返还银行保函正本。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解除对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五、其他事项
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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