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2-04-25 浏览量:96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关于印发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现将《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30日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阜新营商环境,根据《阜新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在局门户网站应当公开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执法权限、执法事项清单、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六)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置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并主动公示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以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探索建立我局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制作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因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行政审批科审核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7个工作日内),主动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应当及时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八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部门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

第十九条  事前公开的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调整公布。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事后公开内容的,应当送行政审批科进行形式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按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程序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阜新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阜新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局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除本办法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局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本着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行政审批科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述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逐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如实、规范的予以记录。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当留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采取其他方式调查取证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符合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的执法部门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登记保存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登记保存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二条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应当载明制作人、承办机构审核人、文书形成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语文要简明准确。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文书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经过负责人审批的,应当记录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四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或者载明行政执法文书名称、文号的付邮凭证等。

依法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

第十七条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储存设备。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各行政执法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局机关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在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阜新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行政审批科协商确定。

第四条 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行政审批科。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鼓励和组织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到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全市人社系统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的案件应当送行政审批科进行审核,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及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五)承办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交意见说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审批科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行政审批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行政审批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 行政审批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行政审批科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各自分管局领导或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行政审批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行政审批科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阜新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报送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阜人社执法审〔20××〕×××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承办部门


送审时间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案由


案件简介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制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执法类别

提交法制审核的情形

审核重点

1

行政许可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拟作出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不予(变更、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是否清楚和理由是否适当、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告知并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经特别程序(听证、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等)审查的行政许可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对听证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2

行政处罚

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3

其他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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