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5-25 浏览量:108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8个月,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底,我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具体费率分别调整为0.56%、1.12%、1.28%、1.44%、1.6%、1.76%、3.04%、3.36%。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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