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07 浏览量:241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韩晓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灵活就业女性50退休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是上个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明确的,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再次予以确认,至今仍在执行。此政策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对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04号文件没有关于个体劳动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政策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扩展至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但对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未作出具体规定。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时的主要考虑是,为不易达到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女性劳动者,创造一个增加缴费年限的条件,同时也符合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适当推后的大趋势。此政策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情况下作出的规定。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统筹层次也在不断提高,2020年7月养老保险实行了全省统筹,2022年1月又实行了全国统筹,统筹后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政策。
退休年龄的调整是一项涉及应对人口老龄化、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诸多方面因素的重大的经济社会政策,直接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国家会综合考虑劳动力总量变化、就业形势、社保基金状况以及社会接受程度,对参保人员(包括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龄政策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我们也将适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并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好退休年龄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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