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阜人社发〔2021〕1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辽财社〔2019〕276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20〕6 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在我市建立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辽财社〔2019276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206 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在我市建立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审核

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审核、公示,或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受理、审核、公示,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受理方式

1. 线上渠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人社APP。

2. 线下渠道。包括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受理。

(二)办理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2.相关困难证明:

(1)低保家庭成员提供相关低保证明(如需要);

(2)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如需要);

(3)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4)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如需要)及配偶所在部队证明材料;

(5)烈属,提供烈属证明。

(三)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受理机构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2.审核。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认定。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详见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流程图

(四)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章    动态管理

第三条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要相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状况、身体条件、技能水平以及就业意向等情况。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

第四条 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对纳入全市数据库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享受就业援助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中填写对应栏目。

第五条 实施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或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每月对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登记统计后将人员名单以及《就业创业证》办理情况上报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将其退出就业援助范围,并及时更新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据此填报就业援助工作有关统计报表上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章    就业援助

第六条  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援助。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意向,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自主创业援助、公益性岗位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援助, 通过援企稳岗吸纳、技能培训提升、自主创业发展、灵活就业帮扶、专场招聘对接、公益性岗位托底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七条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依托12333热线,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各级就业服务平台等多种途径向就业困难人员发布就业岗位招聘信息。

第八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自身实际和用人需求,帮助制定适合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联系,广泛搜集用工信息,要保证信息搜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供需对接。

第九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认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不同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认定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自主创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对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场地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系列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市、县(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对于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方式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公益性岗位排序机制,实施托底安置。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市、县(区)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县(区)对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市、县(区)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重要民生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政策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三大体系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各负其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推动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报等问责机制。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情节严重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已经发布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doc

2.《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流程图》.pdf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