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日期: 2023-11-22 浏览量:693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妇联: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辽宁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政策》(辽人社〔2021〕2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增收致富的若干意见》(辽人社发〔2023〕2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乡镇统筹开发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援助农村脱贫劳动力和低收入劳动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安置对象

本通知所称脱贫劳动力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脱贫的原建档立卡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中符合规定的劳动力。

二、岗位开发类别

岗位开发包括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以及农村公路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垃圾污水处理、造林绿化等岗位,满足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

三、岗位开发计划

全市计划开发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6500个,先期开发2000个左右,用于安置农村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四、岗位薪酬待遇

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实行非全日制,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65.5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单位参照就业见习人员保险费标准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五、聘用程序

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要指导乡镇做好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乡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布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岗位数量、上岗条件和薪酬待遇等信息,人员确定后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办理聘用手续。

被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登记表,乡镇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协议明确岗位期限,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

六、工作要求

1.开发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援助农村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是巩固乡村振兴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就业帮扶政策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将帮扶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确保聘用的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于202311月全部上岗。

2.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要科学分配岗位指标,组织乡镇做好资格审核及聘用工作,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安置对象和范围。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各乡镇要将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名单在乡镇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安排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数据库上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3.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管理原则。各乡镇是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用工主体单位,要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阜新市乡村振兴局

阜新市妇女联合会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发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开发乡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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