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2-01 浏览量:156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项锴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令第21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16号)和《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阜人社函发〔2024〕6号)规定,决定由各卫生医疗机构优选推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医疗卫生专家(含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建立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以下简称医疗卫生专家)库,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专家的职责
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省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通过查阅工伤认定结论、医学病历、临床检查资料和医学诊断证明,对工伤职工或者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提出医疗卫生专家意见。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依据医疗卫生专家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诚实可信的主治医师;
(三)从事辅助器具配置工作3年以上、具有医疗卫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及以上);
(四)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推荐的门类或疾病的划分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以下门类或者疾病类予以推荐医疗卫生专家,要注意兼顾不同临床类别,保证每科门类或者每种疾病类最少推荐3人,名额不限。
(一)门类划分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
5.职业病内科;
6.辅助器具配置。
(二)疾病类划分
1.冠心病;
2.高血压病;
3.肺结核或各种慢性肺疾病;
4.肝硬化或各种原因所致的严重肝损伤;
5.慢性肾炎,其它原因所致的慢性肾病;
6.糖尿病;
7.各部位的恶性肿瘤;
8.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
9.各类精神病;
10.癫痫(包括各类型);
11.代谢或内分泌疾病;
12.各类传染病;
13.血液疾病。
四、推荐方式
(一)医疗卫生专家自愿报名、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由个人填写《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附件1)。原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卫生专家具备条件的,经本人自愿,原则上予以续聘,但应完善续聘手续,填报附件1;
(二)医疗卫生机构填报《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与复核后的《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盖公章报至市人社行政部门,经审核通过的医疗卫生专家纳入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授予聘书。
五、其他事项
请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荐人选,经市卫健委同意后,于2024年2月6日16:00前将各附件报送至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市劳鉴办)。
联系人:张志爽
联系电话:0418-2272018 15141838987
附件: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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