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3-11 浏览量:1065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有关政策、规定、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对《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标准,按照人社部门已办理参保登记记录的单位名称信息确认。凡是以自然人名称办理的参保登记不属于“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类型。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市采取告知承诺制,税务机关已在“辽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增设了“企业类型”选项功能,由申报单位自行认定划型(省划定大型企业除外)。
(二)对缴费单位因划型错误导致费款缴纳错误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对已缴纳的费款进行退(抵);对应缴纳的费款追缴。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享受减免政策后2020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符合《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文件中缓缴社保费条件的单位,可向其所在行政辖区税务机关的社保管理部门领取填报《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附带缓缴协议),辖区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将《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报送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管理科,由市税务局会同市人社部门进行联合认定,缓缴期限按联合认定审批确定的时限执行。
四、关于减免申报流程
税务机关已对“辽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改造优化升级,缴费单位无需提供任何减免手续,通过系统申报即可自动完成减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暂停办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的通知》(阜人社发〔2020〕6号文件)停止执行,恢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操作见附件《社会保险费减免操作规程指引》。
五、关于2、3月份已缴纳社保费的处理
对已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3月份的单位,我市采取主动批量退费和抵顶的方式进行。
(一)批量退费方式
1.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多缴纳的费款,由税务机关将减免部分金额、开户银行、账号(原则上直接退回缴费单位原缴费账号)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免申请、免填单发起批量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供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2.不是通过银行账号缴费或账号信息有误,导致退费失败的,税务机关会同社保经办机构主动联系缴费单位获取相关资料。
(二)抵顶方式
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多缴纳的费款,在2020年3月份当期申报抵顶,超出当期抵顶上限的延至次月继续抵顶,直至多缴费款抵顶完毕。经与税务机关协商后也可直接退费,按正常退费程序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社会保险费退抵操作规程指引》)
六、各部门相关职责
(一)市税务局相关职责
1.协调全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
2.每月征缴期后向市政府报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减免和征缴情况,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局。
3.受理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的申请,并向省税务局报备相关审批情况。
(二)市财政局相关职责
评估阶段性减免期间我市社会保险支付风险,并研究制定化解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三)市人社局相关职责
1.会同市税务局审核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的申请,并向省人社厅报备相关审核情况。
2.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化解社会保险支付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减免政策宣传辅导培训工作
1.加强系统内部业务辅导培训。各级税务机关、人社部门、 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本系统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采取视频会议、网络授课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尽快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2.扎实开展外部政策宣传解读:各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参保缴费单位的政策宣传力度。市社保领导小组已制作完成《阜新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汇编及操作指南》网络宣传资料,提供给各部门使用,各系统工作人员可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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