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0-03-11 浏览量:1065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有关政策、规定、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对《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标准,按照人社部门已办理参保登记记录的单位名称信息确认。凡是以自然人名称办理的参保登记不属于“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类型。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市采取告知承诺制,税务机关已在“辽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增设了“企业类型”选项功能,由申报单位自行认定划型(省划定大型企业除外)

(二)对缴费单位因划型错误导致费款缴纳错误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对已缴纳的费款进行退(抵);对应缴纳的费款追缴。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享受减免政策后2020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符合《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文件中缓缴社保费条件的单位,可向其所在行政辖区税务机关的社保管理部门领取填报《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附带缓缴协议),辖区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将《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报送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管理科,由市税务局会同市人社部门进行联合认定,缓缴期限按联合认定审批确定的时限执行。

四、关于减免申报流程

税务机关已对“辽宁社保综合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改造优化升级,缴费单位无需提供任何减免手续,通过系统申报即可自动完成减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暂停办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的通知》(阜人社发〔2020〕6号文件)停止执行,恢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操作见附件《社会保险费减免操作规程指引》。

五、关于2、3月份已缴纳社保费的处理

对已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3月份的单位,我市采取主动批量退费和抵顶的方式进行。

(一)批量退费方式

1.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多缴纳的费款,由税务机关将减免部分金额、开户银行、账号(原则上直接退回缴费单位原缴费账号)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免申请、免填单发起批量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供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2.不是通过银行账号缴费或账号信息有误,导致退费失败的,税务机关会同社保经办机构主动联系缴费单位获取相关资料。

(二)抵顶方式

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多缴纳的费款,在2020年3月份当期申报抵顶,超出当期抵顶上限的延至次月继续抵顶,直至多缴费款抵顶完毕。经与税务机关协商后也可直接退费,按正常退费程序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社会保险费退抵操作规程指引》)

六、各部门相关职责

(一)市税务局相关职责

1.协调全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

2.每月征缴期后向市政府报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减免和征缴情况,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局。

3.受理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的申请,并向省税务局报备相关审批情况。

(二)市财政局相关职责

评估阶段性减免期间我市社会保险支付风险,并研究制定化解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三)市人社局相关职责

1.会同市税务局审核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的申请,并向省人社厅报备相关审核情况。

2.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化解社会保险支付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减免政策宣传辅导培训工作

1.加强系统内部业务辅导培训。各级税务机关、人社部门、 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本系统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采取视频会议、网络授课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尽快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2.扎实开展外部政策宣传解读:各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参保缴费单位的政策宣传力度。市社保领导小组已制作完成《阜新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汇编及操作指南》网络宣传资料,提供给各部门使用,各系统工作人员可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式样

           2.《社会保险费减免操作规程指引》

           3.《社会保险费退抵操作规程指引》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


政策解读:阜新市人社局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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