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部门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

日期: 2021-05-31 浏览量:272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委统战部(民宗)、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1﹞8号)要求,依法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范体系,合力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统战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11部门联合建立防范和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协同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协同防控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保命钱”。欺诈骗保、套保、贪占等侵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不仅损害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建立多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打击欺诈骗保,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常态化协同防控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协作,合力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加强协同工作机制组织领导

市级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11个市直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其他10个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详见附件1),负责协同机制运行日常组织协调。各县区要参照市级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部门之间建立同级信息共享机制,在《关于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2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信息共享职责,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完善信息共享流程,不断提高共享效率。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必要时提供当事人授权材料),与相关协同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清单(详见附件2),专门用于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今后因工作需要增加共享信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信息提供部门协商,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纳入信息共享清单。依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市社保中心进行数据比对,生成社会保险疑点信息下发各县区核查;不准确数据及时反馈给信息提供部门,再次核实确认。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数据光盘形式,按月交换全市上月新判刑人员名单。

(三)市人民检察院采取数据光盘形式,按月交换全市上月新批准逮捕和不予起诉的退休人员名单。

(四)市公安局按季度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核查后返回参保人员中追逃通缉人员名单。

(五)市民政局通过省民政厅与省人社厅联合建立的殡仪馆死亡人员火化信息采集系统,提供死亡人员火化信息。

(六)市司法局提供在我市四合监狱服刑人员名单。

(七)市市场监督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交换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年报和企业信用信息。

(八)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原则上依托政府党政信息内网实现。涉及特殊信息或敏感信息,由信息需求方与信息提供方协商,签订数据保密和安全使用协议,采用加密数据文件、光盘等方式定期交换信息。各部门要及时更新本部门共享信息,确保提供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各部门信息共享必须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参与信息共享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数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安全的方式存储和管理共享信息以及数据比对核查中获得的信息,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不得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使用、传播或公开。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局共享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信息和医疗、生育保险信息,用于履行基金监督职责。

四、健全跨部门联合追缴工作机制

市、县区均应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跨部门联合追缴工作机制,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职能,推动基金监督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依规联合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惩处欺诈骗保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合力追返被侵占的社会保险基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安全。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归集数据比对疑点信息和纪委监委、巡视、法院、检察院、审计、公安等部门反馈情况和投诉举报线索,核实发现的违法违规侵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各类线索和疑点信息逐条核查,确保不漏一人。经核实不属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如未死亡、未服刑),将参保人信息反馈给对应的信息提供部门,由其对疑点数据进行更正处理。对经核实确属违法违规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履行追返通知送达程序,勒令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社会保险基金。对难以一次性退还的,可签订还款协议或从后续发放的社会保险待遇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全部退还。对经告知拒不退还的,涉嫌欺诈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违规侵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欺诈骗保等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依法立案及时开展侦查打击等工作。

(三)各级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欺诈骗保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工作和侦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四)各级法院依法受理涉嫌侵占社会保险基金案件,根据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追返社会保险基金民事案件可先行诉前调解,由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及时将案件转入速裁团队予以裁判。在侵占社会保险基金民事案件立案前,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缓交诉讼费用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各案具体情况决定缓交金额,缓交金额可放宽至全额,暂缓时间可至本交审判程序结束前。即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案件至每一审程序结束前,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案件至第二审程序结束前。

(五)各级司法(监狱)部门对在押服刑人员开展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宣传,协助完成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返通知的送达,协助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保基金追返民事案件狱中开庭。

(六)各级司法(监狱)部门协助做好在押服刑人员追返社会保险基金通知的送达签收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宣传材料和社保政策,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为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追返民事案件开庭提供场地等。

(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工伤职工医疗支出核查。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涉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工伤定点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购销存情况。

五、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警示教育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社会保险政策宣讲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违法违规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后果,强化全民守法意识,营造“依法享受社保待遇、切实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1.阜新市防范和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协同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人员名单.doc

   2.信息共享清单.doc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委统战部 

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司法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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