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日期: 2020-07-08 浏览量:666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孟庆飞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对扩围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辽人社〔202031号)(以下简称辽人社〔2020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

2019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1、领金期限。2020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6月。

2、领金标准。我市失业补助金执行如下标准: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50%执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对应档次的80%执行。

3、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自201210月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03月至12月,失业农民工可按失业城镇职工标准,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阜发改发〔2020〕121)要求, 2020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与辽人社〔202031号的政策衔接工作,严格按照辽人社〔202031号相关要求执行。如各县区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失业补助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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