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人社发〔2020〕6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现将《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促进我市青年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按照《辽宁省人社厅 财政厅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辽宁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及《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负责制定就业见习政策,负责对各县(区) 人社部门见习工作的检查指导,发布本市见习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的初审合格就业见习资料汇总并复审,待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履行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发放手续。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见习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三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单位的审批、日常管理和见习补贴监管,负责本辖区内见习单位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等。

第二章 见习对象与要件

第四条 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1.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2.见习期限确定。见习期是指自签订《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3—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岗位分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参照岗位分类目录在见习人员上岗前确定见习期限。

第五条  参加见习人员所需要件

1.16-24岁失业青年需持身份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证,《就业创业证》;

2.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毕业证;

3.填报《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3)。

第三章 见习单位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见习单位条件

见习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直接提供实际锻炼岗位的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见习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行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

2.能够提供稳定、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通用性,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岗位;

3.有专设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每名见习指导人员同时指导的见习人员数不超过5人;

4.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就业见习工作各项活动。

第七条 申请见习单位所需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报《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4);

3.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企业总体概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情况、员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见习工资标准、见习生留用率标准、选人用人标准等。

4.本单位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见习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见习单位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拟申请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用人单位的见习岗位、工作环境、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形成实地考察意见报告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单位开展阜新市青年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5),即可开展见习工作。

2.见习单位有效期为自认定合格之日起的3年,期满自动终止。见习单位有效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见习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九条 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年,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单位留用。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留用率计算时,日期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计入次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第十条 见习补贴的申报及拨付

1.见习补贴申报。被纳入我市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的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所需要件:(1)《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2)《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7);(3)《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8);(4)《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9);(5)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6)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由市人社局向阜新市政府申请见习补贴。

所需要件:《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0)

2.见习补贴拨付

市财政局向市就业服务中心划拨见习补贴,市就业服务中心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划拨见习补贴,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所属见习单位拨付见习补贴。

第十一条 见习补贴的使用

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

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保险责任要求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50万元及以上)、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障。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核实确认。

第五章 见习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见习工作管理

1.见习单位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应当签订《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并按照见习岗位要求,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任务,要配备懂专业且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见习人员开展工作,严格见习人员的考勤管理,保障见习人员的工作安全。

2.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告,填写《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它统计范畴的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3.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在同一市的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进行公示。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等,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 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1.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对见习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管。每月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工作管理、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见习补贴发放和使用、见习人员意外保险交纳等情况,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检查纪实并存档。

2.杜绝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见习单位资质,并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见习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使用存在问题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追究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责任人和领导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阜人社〔2018〕153号)文件即行废止。发布之前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附件:1.阜新市就业见习计划岗位申报审核分类指导目录.doc

2.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doc

3.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doc

4.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doc

5.见习单位开展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doc

6.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7.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doc

8.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doc

9.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doc

10.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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