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人社发〔2021〕4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培育、引导和扶持我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20〕6号)精神,制定《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培育、引导和扶持我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为创业企业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按20%比例安排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认定对象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办或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基地孵化设施、孵化面积、孵化能力、孵化效果进行综合评分,对综合评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的,采取补贴方式,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为在阜新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2.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有明确的孵化、服务、培训等功能分区,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

3.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4.服务对象:在基地内工商注册或经营的各类创业主体,其中在基地内注册且成立不满3年的创业主体达到规定数量。

5.认定条件: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下同),入驻企业达到2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

(2)已经投入运行,基地具有完备的供电、供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备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并能满足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3)基地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产品洽谈、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

(4)建立管理服务队伍,有专家导师团队定期给予在孵企业经营指导服务,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

(5)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审批程序》、《创业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人员服务公约》等。

(6)承担创业者创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限的创业企业,可在创业孵化基地延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申请要件及申办程序

第七条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所需要件:

1.《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等基本情况;

4.基地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及《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

5.申报年度补贴资金的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须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排列。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申报程序:

1.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服务。申请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的单位每年年初将申报材料(申请要件1-4项)报送至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补贴材料初审(包括材料核实、实地核实和申报企业核实)。对初审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4月底前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认定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及运营补贴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次年初,各基地将申报补贴附件(1、2)报送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报补贴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评审,并给予基地综合评分(其中,日常开展业务培训、创业指导、数据报送、省市相关创业活动等情况得分占比20%,评审得分占比80%),对达到补贴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送交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3.资金来源。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附则

第九条  资金使用遵照国家、省、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申请资格。

1.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3.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2.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doc

3.阜新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doc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